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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15人涉嫌侵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起诉

“‘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等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1年2月,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江苏南京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批准逮捕,并对其提起公诉。仇某成为我国首个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21日,该案被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这批案例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共5件,其中还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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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2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网络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广大群众对人格权、人格尊严保护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督办、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严把案件质量标准,督办指导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各类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
  苗生明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注2
为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追究“辣笔小球”的刑责?

  在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中,警方在2021年2月25日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3月1日,建邺检方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何变更?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可见: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2021年2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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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
“情节严重”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可见,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网络诽谤的解释》的规定,并可以结合案发时间节点、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
  《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情节要求,但在特定时间节点通过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平台和媒介公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只是在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如在亲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