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毛樱桃”被砍伐之后,地上只剩一个光秃秃的树桩。
警方在砍伐现场挡获部分原木。
“名园庙宇易建,古树名木难求。”陈涛、侯伟等5人为盗伐“琴木”,竟将一棵树龄百年以上的“毛樱桃”砍伐。12月13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五人获刑。
但在审理过程中,被砍“毛樱桃”既没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也没有建档挂牌,五人为何被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呢?对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从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涉案树木的树种、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了解读。
2021年4月,在侯伟、杜鹏的帮助下,陈涛等人来到四川西北部一个山村,找到了一棵“对叶树”并将其砍伐。之后,陈涛向侯伟、杜鹏二人转账4000元介绍费,并承诺木材售出后,获利平分。作案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陈涛出资垫款,侯伟寻找树木,另外一人蔡强负责采伐和运输木材。
树木被砍伐后,当地村民报了警。在案发现场,部分原木被公安机关扣下。除此之外,民警还分别扣押了12块木材、手机一部、油锯一把、汽油桶一个。
陈涛等人认为,自己砍掉的无非是一棵树木,当地犯不着这么“较真”。经鉴定,被砍树木为“毛樱桃”,隶属于蔷薇科李属,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树龄在125±5年,树高25米,立木蓄积16.74立方米。
今年11月,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涛、侯伟等人违反《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私自采伐古树名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陈涛系犯意提出者、行动策划者,侯伟、蔡强是陈涛的合伙人以及犯罪行为的积极推动者,张某、杜鹏为积极参加者,几人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陈涛、侯伟的作用相对更大,量刑时应适当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涛、侯伟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一万九千元。
12月13日,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定罪量刑方面,法院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有生命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景观以及经济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虽然涉案树木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余琦说,该案中被采伐的树木虽未纳入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保护资源,未建档挂牌,但树龄已有百年以上,对涉案树木是否应认定为古树名木,法院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涉案树木的树种、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属于古树名木。根据该规定,百年以上树龄是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养护管理的标准之一。在本案中,除考虑树木本身的树龄之外,还应考虑该树是否与人产生情感联系,其本身是否具有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在案证据,该树近邻他人的人工林,多名证人称知晓该树在山中生长多年,并称当地多数年龄较大的老人都知晓该树,也可印证该树与当地的群众具有情感联系,“因此,案涉树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生态、科研、历史、文化等综合价值,依法应认定为古树名木。”(文中人物除法官外为化名)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