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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首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0年,家住溧阳市某地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介绍,《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提醒,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当我们遇到“天降横祸”应该怎么办呢?上海浦东法院法官俞硒为此支招。
俞硒说,首先肯定是要找到具体的肇事者,第一时间向物业、周围群众、公安等部门寻求帮助,固定证据。法院也会依职权调查取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一旦能够确定具体肇事者,则直接向其主张侵权赔偿。但实践中的问题是,人们通常很难找到具体肇事者。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是否就对此无能为力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了我们一种保护机制,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主张。从广义上理解,“建筑物使用人”包括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以及管理人等。现实生活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根据具体情况,都可以包含在内。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许多物件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责任边界,就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严惩!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法律有震慑作用,但守住头顶的安全,还需要从你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因为无论是扔东西的,还是被砸的,最后的结果都是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