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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加强中概股监管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对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
  这次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高规格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意见》着力打造“升级版”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明确提出了两个时间点的主要目标。到2022年的目标包括“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等。到2025年的目标包括“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等。
  《意见》提出,在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方面,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在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检察体制机制、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强化地方属地责任。
  《意见》明确,在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方面,要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等。

亮点1
修改因虚假陈述
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
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意见》指出,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
  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指出,《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加速制订或修改日程,同时在法规政策的顺利落地方面提出了强有力的配套措施。

亮点2
成立打击
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
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
  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强化地方属地责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当前,加强证券执法司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不能仅依靠证监会一家之力,还需要有立法的支持、司法的保障,以及地方政府的配合,需要从更高层面来提升对“零容忍”的重视程度和落地执行,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的合力。

亮点3
严格核查
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
严控杠杆率

  《意见》指出,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快推进相关案件调查、处罚、移送等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
  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亮点4
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
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
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主要内容包括: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据新华社、《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