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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育儿假来了 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每年各十天

  

华西都市报讯(见习记者 杨澜)

9月29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在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上位法授权,决定设置了育儿假,具体为“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在“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关于“就业服务”,政府将会出台具体政策。
  此外,决定明确,在“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作出了“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强化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等规定。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决定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等规定。
  记者了解到,决定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相关要求,对照上位法、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而作出,修改和细化了相关规定和条款,进一步优化了生育政策,切实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并对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多项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一是根据上位法授权,结合实际,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两种情形;二是根据《决定》要求,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进行明确;三是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四是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五是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