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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若从“三有”动物名录中删除,就能随便打了?
野猪(本报资料图)
“猪可以抢粮,人却不能伤猪。”近些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猪与人之间的矛盾,开始成为普遍的问题。有“三有”动物这层保护,个人猎杀野猪,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2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在这份意见稿中,曾于2000年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野猪已经被删除,如果意见稿通过,野猪将不再是“三有”野生动物。
这是否意味着深受野猪困扰的部分地方村民,将可以擅自捕获野猪呢?失去了“护身符”的野猪,还能受到法律保护吗?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最终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剔除,可以大为缓解人猪矛盾,维护局部的生态平衡。即便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获、食用、猎杀。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调整《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这是根据野生资源的变动情况和最新的研究成果,为了更好地适应保护形势,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该名录调整征求意见稿具体调整内容为:一是将原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187种加昆虫的8属(兽类12种,鸟类129种,爬行28种,两栖10种,昆虫8种8属)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二是将原名录中转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191种(爬行43种,两栖148种)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三是新增680种(兽类30种,鸟类445种,爬行49种,两栖132种,昆虫24种)陆生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野猪。
这条消息很快在业内形成了轰动性的影响。近些年来,野猪已经成为国内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
野猪下山、入户,破坏庄稼,毁坏民居,甚至危及民众的人身安全,人与野猪的冲突,已经不再是一时一地的,而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野猪在我国的分布范围较广,南北方都有。据了解,成年野猪的体长达到1.5米至2米,体重达到90公斤至200公斤。野猪身上有坚硬的皮刺,一般的攻击很难伤到它。野猪又是杂食性动物,几乎什么都吃,因此在野外基本没有天敌。
野猪群体的膨胀,和我国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有直接关系。根据分析,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的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也不断增长。
如果最终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剔除,是否意味着深受野猪困扰的地方村民,将可以擅自捕获野猪呢?对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进行了分析解读。
秦天宝教授表示,今年2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没有野猪。如果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野猪也会被“三有”动物名录除名;从法律上来讲,野猪就不再是国家要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这并不意味着野猪不再具有生态价值。作为食物链中重要的一环,野猪不仅是更为凶猛的野生动物的食物来源,而且对区域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秦天宝说:“如果一些省市区认为野猪依然有很重要的生态价值的话,还是可以在省级层面上加以保护的。”
此外,即便野猪不再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获、猎杀食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刑法》有关规定,除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还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仍然受到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实际保护,不能随意猎捕。此外,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秦天宝表示,“三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是动态调整的。一段时间内某种物种的数量特别多,在生态系统中处于失衡的状态,甚至导致与人产生冲突的话,或者说当某种野生动物的保护价值已经不足以应对它带来的负面价值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调整名录降低保护层次、组织进行科学种群调控等调整方式。
但是,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物种的种群数量下降,那么可能会再次将其纳入保护名录或提高保护层级。此类案例中,我们熟悉的保护等级被调整的物种就是大熊猫,因我国的保护效果较好、种群数量稳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就宣布将其从濒危物种降为易危物种。
事实上,保护名录的调整仅仅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系统工程众多举措中的一环。秦天宝表示,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包括事先的预防、过程的管控、应急的处理等,名录的调整要和科学合理的调控、补偿机制的完善等措施共同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