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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6月7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5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报告指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征求的意见提出,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排查和报告义务,增加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学校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的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进行充实完善,增加第三款:“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根据报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充实完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关于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的规定:“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征求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并充实完善拆解、利用、处置废弃机动车船的相关要求。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土地要素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同时,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监督管理一章中部分条款内容和强化对危险废物填埋场所的监测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杨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