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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传播前女友隐私
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就在该法律实施的当天,成都市崇州法院作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男子李乙(化名)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前女友陈甲(化名)的隐私。
陈甲是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与李乙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乙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甲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甲进行侮辱,引发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导致陈甲名誉受损。
不堪压力的陈甲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崇州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甲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服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崇州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陈甲的权益保护,在庭审中对李乙进行了法庭教育。该案审结后,邀请心理医生对陈甲进行心理干预。
此后,陈甲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崇州法院审查后认为,李乙曾有纠缠、骚扰陈甲,泄露、传播陈甲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甲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崇州法院遂作出裁定:禁止李乙继续纠缠、骚扰陈甲,妨碍陈甲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乙泄露、传播陈甲的隐私和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