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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玻璃缺失酿惨祸 87户业主一审被判赔

西充一女子酒后坠亡家属起诉,一审判决后部分业主已提起上诉

事发时代商业中心二楼转角通道处。

涉事音乐会所已经关门。

  2021年8月,南充市西充县城一商业中心,20多岁的女子小庞和朋友唱歌喝酒后,背靠2楼护栏坐下,恰巧该护栏上的玻璃缺失,小庞不慎坠楼,抢救无效身亡。
  因事发商业中心没有物业管理方,小庞家属将居住在这里的87户业主、部分商家、当晚一起喝酒的人等起诉到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损失8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起诉的87户业主承担60%的责任,当晚共同饮酒者以及护送人员分摊10%的责任,小庞自己承担30%的责任。
  3月30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部分业主已提起上诉。

悲剧突降
栏杆玻璃缺失,女子酒后坠亡

  2021年8月14日,农历七夕节。南充市西充县,小庞和同学、朋友一起聚会,大家在歌城唱歌喝酒后,又前往位于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楼上的某会所,继续唱歌喝酒。
  15日凌晨1时许,女子小陈和男友冯某准备离开,于是喊上小庞一起走。凌晨1点40分左右,小庞3人到达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二楼的临街过道。在过道处,小庞和男友打电话发生争执并不停通话。一行3人在过道逗留20余分钟。
  凌晨2时3分左右,悲剧发生。
  根据一审判决内容,坐在二楼过道一栏杆处的小庞,并没意识到栏杆中间的玻璃已破碎缺失,就在她将身体靠向栏杆中间时,栏杆外的广告布不能承受其体重进而破裂,小庞坠落至一楼。
  小陈和男友冯某赶紧跑到一楼查看情况,并拨打120、110报警。小庞随后被送医抢救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
  2021年8月20日,小庞经救治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
多人成为被告,家属索赔80余万

  小庞去世后,家人将当晚与她一起喝酒的人、护送者小陈及冯某、涉事会所、挂广告布的培训中心、一家儿童游乐园以及涉事商业楼的87户业主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被告方承担90%的责任,赔偿损失80余万元。
  家属认为,涉事会所、培训中心及儿童游乐园等系公共场所经营者,业主系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物业所有者,被告方明知此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设备设施破损未及时维修更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的主要赔偿责任。此外,当晚共同饮酒者及护送者对小庞大量饮酒未进行劝阻,也没尽到照顾、看管、护送的义务,应承担侵权的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的“认定事实”部分提到:西充县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无物业企业进驻,平日公共过道、物业无人管理。经到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西充县房地产管理所面积审查认定书中载明,西充电影院商业广场A1区(备注: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公用面积部分及分摊说明“该幢房屋全为商业楼,全楼公用建面由全楼分摊”。整幢商业楼建筑面积为1973857平方米,其中被起诉的87户业主物业面积为18112.81平米。

一审判决
按物业建面比例,业主分担责任

  一审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定原告方因小庞死亡应得的赔偿共计94.9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庞死亡系因其自身大量饮酒造成认知行为能力降低,以及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两个原因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第284条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在没有物业管理人对该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情形下,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义务,但由于全体业主长时期对该建筑物疏于管理,导致建筑物栏杆玻璃缺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由西充时代商业中心1幢(A1区)全体业主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费用569737元。此赔偿金额由各位业主按其物业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最终,法院确定被起诉的87户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29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当晚共同饮酒人员以及护送者各赔偿8632元,87户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各承担数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的赔偿。

记者探访
事发县城商业中心
部分业主提出上诉

  3月30日晚,记者来到事发地——西充县晋城大道二段时代商业广场,这是一个商业综合体,当地人称这里为“东门桥”,周围商铺林立。
  事发当晚小庞和朋友最后唱歌喝酒的某商务音乐会所位于商业广场A栋的3楼平台上,目前已经关门。该会所有好几处上下楼通道,其中一处是通往凤凰街的楼梯。
  站在2楼转角通道,记者看到,二楼有儿童游乐园,一楼底商是一家培训中心,还有一些快餐店和童装店。被告上法庭的87户业主,多是这里商铺的买家或租户,在这里开店。
  晚上8时许,二楼三楼已经看不见开门的商家和灯光,只有一楼几家零星的底商还亮着灯。附近不少栏杆上,贴着“此处危险禁止攀爬”的标识。
  “她就是从二楼掉下来的,落在电灯杆附近。”一楼一家童装店工作人员介绍,事发在凌晨,很多租户和业主都是第二天才知晓此事。
  培训中心负责人何先生也是被告之一,他已在这里开店10多年。
  “这个商业中心早年有物业服务方,但后来由于物业费问题撤场。我们培训中心做的广告牌也是早年还有物业管理方时就申请报备开始挂的,后来进行了更换。”何先生说,事情的发生对培训中心也带来影响,学生减少很多。对于部分业主计划上诉一事,何先生表示有所耳闻,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有17位业主委托律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30日,记者联系上诉方代理律师、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龙。周律师表示,上诉方对一审判决中事故责任方的划分比例提出异议,目前已经递交上诉材料。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谢杰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