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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结一起商标权纠纷官司

“泸牌老窖”被判赔偿“泸州老窖”260万元

4月23日,“泸州老窖”诉“泸牌老窖”商标侵权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泸州老窖”与“泸牌老窖”商品对比图。

  你知道“泸牌老窖”吗?它的包装装潢和“泸州老窖”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终审判决“泸牌老窖”向“泸州老窖”赔偿损失260万元。
  此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泸牌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泸州中院一审,泸牌老窖公司败诉,被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后,该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
“泸牌”包装与“泸州”近似
判决其侵权赔偿260万元

  泸州老窖公司系第915682号与第91568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泸州老窖特曲80版”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2021年起,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兰艾科技公司、孔昆朋销售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九款白酒产品,在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泸牌老窖”标识,且“泸牌老窖窖藏、团结、特曲80”等五款白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泸牌老窖公司、孔昆朋、兰艾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损失共计260万元,孔昆朋在9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艾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泸牌老窖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高院二审:
“泸州”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泸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4月23日的庭审中,四川高院审理认为,泸州老窖公司依法注册的第915681、915682号“泸州老窖”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泸牌老窖公司在被诉九款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泸牌老窖”,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九款产品上使用的“泸牌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915681号、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比对,均由四个字组成,其中“老窖”和“泸”字均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字形近似的繁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二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酒类,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亦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泸牌老窖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泸州老窖特曲80版”系泸州老窖公司“泸州老窖”系列酒之一,其酒瓶总体造型为方瓶、圆底、两侧有麦穗,该包装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使用至今,2018年7月31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泸州老窖公司多年的宣传使用及广告投入,具有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泸牌老窖公司的泸牌老窖团结酒、喜庆酒外观设计专利于2021年取得,晚于“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包装、装潢及其外观设计专利。泸牌老窖公司生产的“泸牌老窖窖藏、团结、原浆酒、喜庆酒、特曲80”五款酒均使用了与“泸州老窖特曲80版”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
确定“泸州”经济损失260万元
驳回“泸牌”上诉

  法庭上,审判长介绍,泸牌老窖公司明知涉案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在申请“瀘牌”等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一审法院结合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差旅、公证、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事实,依法确定泸牌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60万元,并无不当。
  四川高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商标协会秘书长陈洪银。他说:“通过此次公开庭审直播,提示企业在面对市场时,一定要做好商标布局。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认准品牌。”
  省人大代表、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刘一宏认为,该判决是非常公正、适当的,“案件双方都有注册商标,审理难度较大,该案的审理对这类案件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