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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首例副驾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宣判
下属胡某说:“我喝了酒不能开车,您还是找个代驾吧!”
领导黄某说:“我坐副驾上,车是我的,出了问题,我负责!”
于是,醉酒的胡某驾驶黄某的车,送黄某回家。出高速公路广安东站出口时,二人被警方控制。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人诉至广安区法院。5月8日,广安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胡某、黄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悉,这是广安首个未开车的副驾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例。
黄某与胡某均在某公司同一部门工作。黄某是胡某的直接领导。黄某的家在广安市区。
3月22日晚,黄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到武胜县某乡镇参加一个聚会。胡某也应邀参加。在觥筹交错中,黄某、胡某都喝了不少酒,但都没有“喝断片”,思维比较清晰。
饭局结束,该打道回府了。黄某自知自己饮了酒,不能开车回家,于是叫住胡某:“你开我的车,把我送回广安。”
“我喝了酒,不能开车,您还是找个代驾吧!”胡某回应道。
“我坐在副驾上,你开车,出了问题,我负责!”黄某还是扭住胡某不放。
碍于黄某是领导,胡某驾驶着黄某的车上了高速公路。黄某则坐在副驾上。
当天23时,胡某开着车驶出高速公路广安东站出口时,被例行检查的高速交警拦住。经鉴定,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驾,胡某的行为属于醉驾。
高速交警在盘查中获悉,醉酒的胡某开车,有受到坐在副驾上的黄某教唆、胁迫或者命令的因素。于是,警方当场将二人控制。
广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醉驾,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虽然没有开车,却在明知胡某喝酒后,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要求胡某上高速公路行驶,其社会危险性较大,黄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4月24日,广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5月8日,广安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胡某、黄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李佳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汪仁洪
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下三类情况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一是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喝酒,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醉酒驾驶员驾驶的。
二是在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作为驾驶员必须驾车,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驾驶人员饮酒,并在其饮酒后放任其醉驾的。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均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