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A4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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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或不再要户口簿并取消地域限制

民政部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赵紫萱)8月13日,备受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03年颁布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并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内容规定。

变化1
取消户口簿作为必要登记材料
取消地域管辖限制

  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比,草案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显著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户口簿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材料。
  根据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仅需提供两项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003年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草案则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变化2
任何一方不想离婚
可在申请后的30天内撤回申请

  记者注意到,草案新增了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多项规定。
  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同时,草案还明确了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另外,草案规定,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变化3
婚姻登记不收取费用
弄虚作假办证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也作了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此外,草案还明确,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