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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赴宴饮酒后未回家,5天后被发现溺亡江中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67万元被驳回

  2023年5月5日,南充市仪陇县城的嘉陵江江面,29岁小伙罗某被人发现在江中溺亡。
  之前的4月30日晚,罗某曾参加一位朋友生日宴会并饮酒,结束后自己开车回家。监控显示,罗某将车停在居住的小区外面后并没回家,而是朝小区的反方向走去……直到5月5日,罗某在江中被发现。
  事后,罗某的家人将当晚一起聚会喝酒的十余人起诉至仪陇县人民法院,索赔67万余元。9月3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法院日前驳回了罗某家人的相关诉求。

小伙溺亡
家人起诉聚会同饮者十余人

  2023年5月5日上午8时许,仪陇县公安局新政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嘉陵江中发现一具男尸。根据其随身物品中的身份证核实,溺亡者为29岁男子罗某。法医鉴定其体表没有伤痕,现场勘查后,初步认定罗某系溺水身亡。
  监控系统显示,罗某最后一次出现是在5月1日凌晨1时许。前一晚,罗某曾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司法文书显示,罗某家人认为,罗某受邀参加生日宴会,聚餐期间与其他参与人共同饮酒。宴会结束后,再次被邀约去歌城唱歌,再次饮酒。罗某在聚会中醉酒,作为组织者的被告王某及其他共饮者没有阻止其驾车回家,也未给其找代驾,亦未找人将其安全护送回家,致罗某落水身亡,因此被告均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罗某家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向当晚共同赴宴饮酒者十余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监控显示
罗某将车停小区外后没回家

  当晚,罗某究竟发生了什么?判决书表明,法院审理认定,2023年4月30日晚,罗某与王某、祝某等人在仪陇县某酒楼为王某庆祝生日聚餐。聚餐过程中,部分参加人员不同程度饮酒。聚餐结束后,被告董某离开,其余人又前往某KTV唱歌,唱歌过程中有部分人员饮酒。
  唱歌结束后,罗某驾车回家。监控记录显示,罗某将车辆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外。5月1日1时36分05秒,罗某下车沿嘉陵江边朝居住小区的反方向走去,1时37分01秒遇到被告李某,双方交流8秒左右后分开,最后罗某于1时37分44秒消失在监控中。李某后来回忆,他并不认识罗某,当时只是刚好遇上。
  当晚过生日的王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在宴请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劝酒和明知罗某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同时,在聚会结束后,同行朋友还确认罗某已经安全回家。
  同行饮酒者之一的被告张某微信记录显示,5月1日1时56分,罗某向张某发送信息称“到了”,张某回复:“嗯,到了就规矩。我吃碗面。”罗某回复:“好”。

法院驳回
现有证据难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庭审中,各被告对罗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驾车的危险性,但其明知聚会结束后要驾车离开却仍在聚餐和唱歌时饮酒,并在结束后自行驾车回家,证明其对自身酒量有所判断且对自身行为能够控制。罗某家人提出,相关被告方知悉罗某系驾车参加聚会、聚会中喝酒后又驾车离开,对其饮酒驾车并未劝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法院无法查实罗某喝酒后状态,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罗某酒后无法自行安全回家,故法院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无护送其安全返家的义务。其次,根据监控记录,罗某已经安全驾车回到所居住小区楼下,并将车辆安全停放,证明其当时具有自控能力。并且根据罗某跟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罗某能够知晓其已到自己居住小区,其并未丧失认知能力。
  此外,警方的结论为罗某系溺亡,但是在什么时间落水溺亡无法确定,家属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无从查实罗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原因。因此,从本案现有证据实难认定被告对罗某死亡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相关诉求。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