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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泄露公司技术秘密获刑5年半罚款280万元

  12月3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获悉,11月29日下午,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委托,该院对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眉山中院一审判决。一审中,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2024年初,山东某企业非法获取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象公司)“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一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为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金象公司赔偿2.18亿元,加上4.4亿元和解金,共计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系该知识产权纠纷案相关的刑事案件。
  2016年3月,金象公司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某大泄露。
  眉山中院受理该案后,随即成立两个证据保全专班,前往山东德州及浙江宁波实施证据保全。这些证据在金象公司后续诉讼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因案件管辖等问题,金象公司撤回了在眉山中院的民事诉讼,另行在其他法院提起专利技术侵权诉讼和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在眉山中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大在任职期间,掌握金象公司“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金象公司造成损失35009.67万元人民币,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某大向省法院提起上诉,提出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其对金象公司不具有保密义务、眉山中院无管辖权、一审判定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
  省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驳回尹某大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当企业将有关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时,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往往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核心人员,此类人员即使在离职后,也应依约对企业负有保密义务。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庆 王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