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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踩中“瑕疵”石阶摔伤只能认栽?

彭州法院:景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春节期间,成都一男子到省内某风景区登山游玩,在下山过程中,因踩到石板阶梯凹陷处导致其失去平衡后摔伤并致残,在与景区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该男子将景区管理方诉至法院。
  近日,成都彭州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景区管理方赔偿受伤男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7368.51元。

游客摔伤索赔8.5万余元

  2024年春节期间,52岁的文某与亲友一同前往某风景区游玩。在经过一处有明显凹陷的石板阶梯时,亲友均小心通过,文某却没注意踩中这处石阶的凹陷处,整个人瞬间失去平衡向山坡下跌落数米才停下。同行亲友见状,立即上前查看其伤势并将其送往附近医院。
  经过医生诊断,文某因摔伤导致双腿存在不同程度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出院后,文某要求景区经营管理者——某文旅公司承担一半的受伤损失,但文旅公司认为文某摔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文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文某认为,文旅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景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却未对沿途山路松动的石板台阶进行修复或设置可手扶的栏杆,导致自己摔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文旅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的一半,即8.5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3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虽然被告抗辩已经在沿途山路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从该警示标志与石板台阶断裂处的距离来看,该提醒并不能对游客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且被告未及时发现阶梯破损并修复整改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在上山途中就已经经过事发地点,对事故地点的阶梯现状有一定了解,但在下山途中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导致踏入破损位置而受伤。若其下山过程中速度控制得当,能够有效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应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另经审理后认定文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