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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减轻“好意”车主赔偿责任
“我们住得近,我送你回去吧。”下班搭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出门办事朋友开车捎一段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好意同乘”现象比较普遍。不过,万一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赔偿,可能就不太好处理了。
近日,成都彭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照《民法典》新规减轻“好意”车主赔偿责任,判决车主支付乘客赔偿款13万余元。
2020年7月31日12时41分许,秦某驾驶一辆非营业货运的轻型货车,搭乘朋友张某从拉萨驶往阿里,行驶途中,因秦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后冲下路基,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治疗6天后回家卧床休息并门诊随访治疗,后张某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二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将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搭乘秦某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应减轻秦某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发生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文光辉介绍,从社会实践来看,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相帮助,应当积极倡导,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环境。
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交通事故,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并无减轻好意搭乘的驾驶人责任比例的法律规定,即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