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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作品到底算不算侵权?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完善视听作品立法及司法解释

李正国

  相信每一个短视频用户,都在平台上刷到过“二创”视频。他们脱胎于电影、电视剧甚至综艺节目,以混剪或解说的形式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创作和传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互联网平台,此类话题常常引发热议。
  还有一些用户熟知的视听作品,比如微电影、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都是。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也不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制品。
  如何加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关心的话题。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 “二创”视频是否侵权尚无明确规定

  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首次出现了“视听作品”的概念,但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视听作品是否属于视听作品,并未明晰。这就导致它们难以定性。
  “还有一个情况是,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较为困难。”李正国表示,火爆于短视频平台的“混剪视频”“解说电影”“翻拍视频”等,因为采用新型方式使用其他视听作品的元素,从而造成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进一步提到,在这类作品中,有的将影视作品中的截图或视频片段等放置进短视频中,有的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其摄影、美术作品等放置在新的视听作品中,还有的仿照他人的视频作品拍摄手法和内容,翻拍新的视频作品等。
  “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也是作品权利人、二次创作者以及广大自媒体从业者等关注的焦点。”李正国表示。

建议强化平台监管责任 完善视听作品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基于这些调研结果,李正国建议,针对目前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视听作品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工作。
  “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有十年未作修订,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现实需求,建议加快其修订进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作进一步区分、明确。他同时表示,针对矛盾较为突出的短视频等新型视听画面类作品,建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主体更好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
  与此同时,要强化视听平台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在李正国看来,各类网络视听平台涉及大量的内容识别、提取、编辑等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平台提供者,随着过滤技术的提升和自身获利的增加,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也应当不断加重,不能局限于原来的“通知—删除”等标准,从而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著作权侵权之实的行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