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业主违反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承诺,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阳台能不能封,不是业主单方面说了算。资料图片
住房邻近马路、噪声太大,小区业主可不可以把自家的阳台封闭?
最近,四川高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成都绿城诚园小区业主高某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私密性,按照小区前期已经由开发商统一封闭阳台的样式、颜色将自家阳台封闭,物业公司以高某未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为由,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支持物业的诉讼请求。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最近,四川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物业胜诉。
2020年9月,高某在绿城诚园购买了一套邻近马路的住房。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开发商在交房时未封闭阳台。
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要求其遵守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明确,业主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同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因参加表决的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了封闭。
物业公司以高某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为由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近,四川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四川高院认为,从契约严守角度,高某未经小区业主表决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及自己作出的承诺,有违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高某称相关约定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法,法院认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限制业主封闭阳台的目的在于,在法律范围内确保业主依约通过小区业主表决的方式合法行使业主权利,该约定并未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阳台,并未对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进行不当限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高某在签署相关协议、规约时,对阳台的构造、功能以及建设规划均知情,其就应该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业主权利。
高某在案件中提出,其封闭阳台是出于人身安全考虑,并希望避免粉尘和噪音污染,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予以充分理解。但是,法院认为,权利行使的边界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限,业主的个体权利应在诚信原则以及不危及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该案中,高某擅自封闭阳台的行为,改变了楼栋外立面美观统一性,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经超出其专有权范围,构成了权利滥用。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既违反了《诚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诚园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又超出了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最终,四川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