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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职工罗女士怀孕后,公司单方面将其调离至较远的工地上班,且不提供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罗女士选择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1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获悉,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初,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女职工罗女士本沉浸在怀孕的喜悦中,未曾想却迎来了职场的“特别关照”。得知罗女士怀孕后,公司多次约谈,暗示其主动离职。当年3月,公司更是单方面决定将罗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至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远的某工地。对于罗女士提出的住宿、交通等必要保障需求,公司置之不理,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
无奈之下,罗女士选择仍在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然而,公司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直接解除了与罗女士的劳动合同。权益受损的罗女士向蒲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女士的请求,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中,公司将罗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偏远工地,且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如提供交通、住宿补贴或便利)以弥补该变动对孕期女职工造成的不利影响。该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实质上增加了罗女士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并且,公司以罗女士拒绝接受此不合理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罗女士依法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女士工资、经济补偿、未缴纳的社保公积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1万元;公司归还罗女士个人证件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法官提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女性职工,特别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试图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降薪、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主动”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用工伦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