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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评 论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华社)
“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这并不是什么立法创新,也不涉及法定权责关系的调整。从本质上说,此一法条只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引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被称作“好人法”条款的法律条文,如今被《医师法》拿来转化运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事实上,就算没有《医师法》的相关表述,医生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按照《民法典》规定,本身就是不用担责的。之于此,不仅在立法层面早有安排,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多有体现。实际情况是,为了化解“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困境,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都会依法充分保障施救人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从本质上说,最新版本的“好人法”已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医师法》领会这一精髓、贯彻其中立法精神,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知道,医学急救是高度专业的、充满随机性的,在紧急情况下,受限于现场条件等因素,很难要求医师实施“完美急救”,其施救措施有瑕疵甚至产生不良后果,或许很难避免。
但一个基本的逻辑是,就算是不完美的施救,也比“见死不救”要好得多。对医师在公共场所急救可能产生的风险实施前置豁免,这是鼓励其敢于出手、及时救人的关键。
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不担责,医生无后顾之忧才能“该出手时就出手”。让专业人士敢于发挥专业能力、实施专业急救,那些陷入危境者才可多一份机会,全社会才可多一份安全感与善意。